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3年)   1993年   1月1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 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 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深入...

  3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分税制的试点,积极推行“税利分流”,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和完善财税制度,健全新的财税法规,强化征管,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3月22日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决定对宣传文化事业进一步给予税收优惠。文化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作宣传文化事业经费;文化艺术单位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益,免征营业税;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对新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自其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该通知自当年5月1日起执行。

  3月23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向优秀共产党员、模范税务工作者陈孝明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陈孝明同志生前是湖北省宜昌市头山县税务局高桥税务所税务专管员,1992年11月7日因公殉职,年仅29岁。他从事税收工作5年,扎根基层,兢兢业业,3次被评为全县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1992年7月被县委命名为优秀共产党员。他是新时期雷锋式模范人物的突出代表。

  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法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并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同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报送的《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其中提出要运用金融、税收、财政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要强化工商管理、税务、审计、统计、监察、公安、卫生环保、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适当增加这些方面的人员。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继承原捷克斯洛伐克同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的通知》。

  4月2日财政部发出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一、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元至2000元;二、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00元至800元;三、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元至30元。

  4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克罗地亚共和国继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4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及其他饮食业的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

  4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

  4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金鑫、杨崇春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研究深化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李鹏、朱?基、邹家华、李岚清、温家宝等参加。

  4月26日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退税税率幅度从3%—18%不等,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4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再次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杨崇春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自觉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土地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制订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

  4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朱?基、李岚清、温家宝等到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参加。江泽民在讲话中对税收工作提出以下三点意见:一、抓住时机,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二、坚持税制改革的正确原则,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体系。三、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改进税收工作。

  5月1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该文件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5月21日至25日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专门研究税制改革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主持开幕式,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传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税收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中央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指示。金鑫局长在会议结束时发表了讲话,他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学习、深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抓住机遇,推进税制改革;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抓紧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当年的税收收入任务;适应形势需要,大力加强税收干部队伍建设。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进并加强税收立法工作;严格税收执法,全面开展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复议应诉工作;深入做好法制教育和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领导。

  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高对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反避税工作;继续抓好反偷漏税工作;加强零散税源的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规定;坚决纠正擅自越权制定税收优惠行为;严格控制工商统一税减免税审批;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资格;明确收入任务,加强涉外税收收入的考核工作;加强涉外税收工作领导

  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发出《关于严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反骗税斗争重要性认识;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各地监察机关和派驻国务院各部门的监察机构,积极主动地会同当地税务等部门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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