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信软函[2016]31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1
摘要:将《通知》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产业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结合认定取消后新情况新要求,利用好原有工作基础,转变思路、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落实配套资源和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软函[2016]315号       2016-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5月4日印发,这是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改进管理方式,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为做好2015年度及以后企业税收优惠工作,顺利实现由事前认定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通知》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产业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结合认定取消后新情况新要求,利用好原有工作基础,转变思路、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落实配套资源和保障措施。

  二、改进优化企业服务。第一时间将《通知》精神和要求告知企业,明确细化要求。鼓励通过联合当地税务部门召开政策宣贯培训会等多种服务方式,使企业了解具体流程和备案资料要求,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今年5月底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及时兑现2015年度所得税优惠。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在备案、退税、核查等工作中,与当地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同推进,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向税务等部门反映并推进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我部。

  四、切实加强规范管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可以根据《通知》规定,联合其他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建立核查机制,加强规范监管。对当地税务部门转来的企业备案资料要认真核实,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配合当地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探索利用核查结果引导推动企业自律的有效方法。

  五、联系人及电话:

  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傅永宝 010-68208409;

  电子信息司 郭力力 010-6820829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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