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来源:刘熠 作者:刘熠 人气: 时间:2017-09-20
摘要:先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言外之意是,允许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些情况不预征

河北: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河南:安居工程住宅房预收房款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对安居工程住宅房的转让所预收房款(定金),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凡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即: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黑龙江:保障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对上述保障性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北:廉租房等若干情形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7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南:保障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吉林: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江西:暂未发现明文规定不预征的情形

江西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内蒙古:经济适用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四条规定,除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宁夏: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青海: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青海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山西: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陕西:经济适用房、旧城安置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一)经济适用房;(二)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新疆: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云南: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浙江: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甘肃: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形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第六条规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深圳:删去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描述

深圳市地方税务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公告〔2016〕7号)第二条规定,删去第十三条。即:删除《深圳市地方税务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十三条关于“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前管理。”的描述。

西藏:无法查询相关规定

2010年,网上新闻,西藏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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