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开展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监管情况自检自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09
摘要: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监管情况自检自查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要求,省住建厅决定开展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监管情况自检自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检自查内容

  1、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2、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信息报送内容是否严格限定在《通知》规定的范围;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

  3、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通知》第八条所列情形。

  二、自检自查时间

  各市(地)于4月30日前完成自检自查,并向我厅建筑管理处报送自检自查报告(包括自检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和《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电子版报邮箱:hljzzcyhb@163.com ,

  联系人:范晓生,电话:0451-53644878。

  三、有关要求

  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检自查工作,按照住建部和我厅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检自查各项工作,对照《通知》要求,清理无法定依据的非本区域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企业自由流动。要进一步加强非本区域内建筑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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