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31
摘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上述中钨高新国有股权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80号      2002-05-3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株洲硬质合金厂、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征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深国税发[2001]516号)和你局《关于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免征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2]90号)收悉。现就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一并批复如下:

  经审核,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将持有的中钨高新6268.4188万股的国有股权分别划转给株洲硬质合金厂(3172.7369万股)、自贡硬质合金有限现作公司(2561.0528万股)和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34.6291万股)的行为,已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原是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487号)批准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上述中钨高新国有股权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