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十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7
摘要: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十七 原问题: 采取包销方式,未按包销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确认收入。检查发现,一些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定包销合同,约定一定的包销金额,包销商负责销售,开发商负责开票...

31号文第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委托销售的增值税
同营业税相类似,土地增值税中对于各种方式中营业额的确定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理解思路建议同营业税一致。

不过,由于销售公司很多兼做营销策划工作,因此倒是有如下的想法:
例:通常的销售公司报价思路如下:
前期营销策划工作应当收费50万;如开发单位采用该销售公司做后期销售,则该营销策划工作作为赠送。
在所得税中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土地增值税中,由于前期费用/开发间接费用同后期销售费用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建议前述报价修改为:
前期营销策划工作应当收费50万;如开发单位采用该销售公司做后期销售,则该营销策划工作正常收费,后期代理工作扣减50万。
两种方案所起的作用分别是65万(50万×1.3)与50万/0(三项期间费用加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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