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 昌 人气: 时间:2009-03-01
摘要:新条例下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般货物销售的会计处理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收到价款的会计处理借:

  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1月5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11年11月5日,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清理时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7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50

  需要注意的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已经计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与旧货的区别。旧货是指二次进入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