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奖励积分方式涉及的会计处理探析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万玲玲 人气: 时间:2009-10-20
摘要: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采取了形式多样的促销手段,如奖励积分销售、送赠券销售等促销方式。这些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领域已被广泛采用,厂家有,商家也有...

  奖励积分销售所送积分属于期权,在赠送奖励积分时已按该积分公允价值金额留存,计入递延收益,故在使用兑现阶段,应将所兑现的积分折算金额从递延收益转为收入,但免费(或折扣)商品或服务是由航空公司提供还是由酒店等第三方提供,会计处理有所不同。若由酒店等第三方提供的,航空公司应支付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款项,存在结算的问题;而由航空公司自己提供的,就直接转为收入,分录如下:
  (1)客户用40万分积分兑换本公司机票20张,折算金额2万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2)客户用36万分兑换住店共计36天/人,折算金额1.8万元。在兑换入住酒店时,应将与收回积分相关的递延收益1.8万元转为收入,将应支付给酒店的金额1.62万元确认为销售费用,以收支两条线反映,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1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 000

  借:销售费用 16 200(1.8万元×90%)
   贷:其他应付款——酒店 16 200

  3. 到期不使用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客户所持积分到期未兑现,按促销规定奖励积分失效,该积分的对价金额1万元已随兑换失效而归零,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该部分积分兑换所提供的义务,应将这1万元转为收入,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实务中,有时会碰到诸如燃油、工资等大幅持续上涨或某种不可预测事件致使为原销售计划履行义务的预计成本超过原计入递延收益中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该奖励积分销售计划是航空公司对消费者的一项公开承诺(推定义务),是不可撤销的待执行合同,如由于上述情况致使该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条件时,应将预计超过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上例中,航空公司预计兑现提供奖励义务的成本将升至50万元时,则应将该预计成本扣减原已计入的递延收益余额27.2万元(30+2-2-1.8-1)之差22.8万元计入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等 228 000(50万元-27.2万元)
   贷:预计负债 228 000

  待实际兑现时,除将递延收益转为收入和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转为成本外,应将预计负债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递延收益 27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存货等 500 000

  借:预计负债 228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28 000

  二、送赠券销售
  (一)送赠券销售的特点
  送赠券销售是客户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可根据购货金额得到不同面值的代金券,客户在指定商品范围内购货时可抵顶现金。此种销售方式在商场促销中被广泛使用。其实质是为鼓励客户多购物而给予的打折优惠。送赠券销售一般也具有先行性、或有性和递延性的特点。与奖励积分销售有所不同的是,享有促销优惠的消费者不一定是原购买者,因为其可能将赠券赠送他人。但商家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基本相同。

  (二)送赠券在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赠券在赠送时不入账的会计处理。
  按取得货款全额确认收入,配送赠券不作账务处理。待使用赠券消费时,将回笼赠券面值总额确认为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赠券”。若厂家同意承担部分促销费用,将“应收账款——赠券”相关金额与应付厂家货款金额冲抵,差额部分由商家承担,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上述会计处理中,客户持券消费时,商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厂家若不承担,商家得不到补偿,可能虚增销售当期的收入和债权,从而虚增利润,这样处理欠谨慎。

  2. 将赠券视为促销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取得货款全额确认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按赠券配送金额预提促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客户持券消费时,不再确认收入,只结转成本,将所售商品成本与“其他应付款”中原计提部分相应金额进行对冲处理。活动结束,发放赠券与回笼赠券的差异额按原预提渠道冲销。

  上述会计处理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法处理,发放赠券时,虚增了一部分费用,且计提促销费用是按配送赠券金额提取的,结转成本时是按所售商品的成本金额对冲其他应付款,差额为毛利。如不及时处理,将虚增负债和费用,欠妥。

  (三)改进赠券销售会计处理的设想
  送赠券销售的实质是降价销售,在送赠券时,应将扣税后归属赠券的货款计入“递延收益”,待使用赠券消费时由“递延收益”转为收入。

  例2,某商场开展“买100元商品(含增值税款,下同),赠送50元赠券”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限1个月,某客户第一次购物100元,获得50元赠券;若持赠券再次购物80元,只要支付现金30元。该促销活动全部由商家承担。该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笔者设想作如下会计处理:
  1. 客户首次购物时,如果税收上不认可本期应税收入的抵减,则应当按照100元货款全额计征增值税销项14.53元(100/1.17×17%)计入“应交税费”;按扣除增值税后的赠券金额42.74元(50/1.17)计入“递延收益”;按商品价款100元扣除增值税销项14.53元和扣税后赠券金额42.74元的余额42.73元确认为收入。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4.53
         递延收益 42.74

  2. 客户持50元赠券再次购物时,将“递延收益”中42.74元转为收入,补差30元货款,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42.74
                       库存现金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8(42.74+3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36(3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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