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拟上市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热点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03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拟上市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热点问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1、你好!我想请问下地税局,登记房产信息时实地占地面积登记有误以致企业多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更正房产信息后可以申请退还多交的税吗?谢谢。 ...

    20、股权转让需交纳什么税?应该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吧。
    答:企业股权(份)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1、未分配利转增本需要交什么税?已经是税后利润了。
    (一)个人所得税:
    法人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除此之外,对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分配方式,应视同“先分配、再投资”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为居民纳税人应当按照股本(或实收资本)面值确认股息、红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享受免税待遇。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股本),投资企业应作为追加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投资方企业属于协定国居民公司,可申请股息所得协定待遇。

    22、请问收到科技专项补助是否应缴纳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具体文号是什么?
    答:从政府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条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条件如下: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国税发〔1997〕71号文有没有效?有效期截止什么时间?
    答: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3号)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已经失效。

    24、目前内地很多地区对重点企业的高管人员薪金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深圳地区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个人所得税法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大,税务机关无权擅自减、免、退税。对地方政府的奖励、补贴等人才鼓励政策,请咨询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25、在股改过程中牵涉到股权转让,那在确定转让价格时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税务局会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来核定企业定价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6、对于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收入的相关税收政策?5年内及5年后的处理有何规定?
    (一)营业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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