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拟上市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热点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03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拟上市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热点问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1、你好!我想请问下地税局,登记房产信息时实地占地面积登记有误以致企业多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更正房产信息后可以申请退还多交的税吗?谢谢。 ...

    9、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是否要办理地址变更?变更征管关系?
    答: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依据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或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10、财税〔2010〕110号文深圳市是否已执行,相关税收免征手续如何办理?
    答: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备齐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局申请。

    11、软件所有权的转让是否可视同技术转让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答: 关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因此,企业取得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所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根据文件规定明确了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因此,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对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1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异同?
    答:根据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深圳属于经济特区,国家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给予了一定优惠,对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控股股东(个人),将股权以1元(原始投资成本)转让给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公司,个税是否不调整(所得调整)。
    答:(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为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包括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财产原值指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对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20%。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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