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来源:惠来县税务局 作者:惠来县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23-02-28
摘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照市委市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部署要求,结合惠来发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收集部分涉农税费优惠政策,供全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参考。政策收录日期为2023年2月,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3.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4.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5. 对农膜产品 ,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7.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具体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9.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0.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1. 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等制造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对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对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 符合条件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优惠期到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6.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优惠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8.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个人所得税

  1.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3、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

  房产税

  1.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2.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2.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印花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教育费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教育附加。(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21年起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 (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范围。

  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低保

  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 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按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政策依据】《转发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揭市人社〔2023〕13号)。


  说明:本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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