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1-22
摘要:【按】2017年1月16日,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邀请北京国税老师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行了辅导,本篇文章作为我们的学习笔记,对于部分内容进行了学习整理,受益非常多,感谢培训老师的分享,内容版权归属讲课老师所有;同时我们适当增加了一些理解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就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税。

退税的条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2.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3.没有后续开发项目——跟以前的变化在于,以前申请退税在注销的时候,现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这个公司没有项目了,仍然留着不注销,也可以进行退税。

三、计算方法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16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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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资料

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二)项目销售收入总额(三)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四)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五)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五、政策衔接

上述规定自81号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12月9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81号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8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

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注释:要考虑摊销后净值的处理,并不是简单的原值,应是计税基础的表述)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什么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中含现金的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不能含有现金等非股权(股票)对价。

技术成果的范围: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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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是否需有关部门确认?需确认。

技术成果的“原值”怎样确认?——未使用:计税基础;使用过: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摊销额),原值的在税上的表达并不是很恰当。

选择性问题――如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之时,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分五年均匀所得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可选择适用本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为什么评估?评估机构的确认,但可能存在差异,或者不合理的情形,可能存在重新评估的考虑。

三、征管要求(一)备案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路径: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所得税涉税事项—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二)评估值调整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五、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一)、研发活动

新政策

原政策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负面清单:

Ø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

Ø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原则上按年确定。

相关规定: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税法第六条。

如下活动不符合研发加计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研发费用

1、前后政策对比

新政策原政策

财税【2013】70号国税发【2008】116号

1、人员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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