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1-22
摘要:【按】2017年1月16日,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邀请北京国税老师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行了辅导,本篇文章作为我们的学习笔记,对于部分内容进行了学习整理,受益非常多,感谢培训老师的分享,内容版权归属讲课老师所有;同时我们适当增加了一些理解

2、研发费用归集需关注的内容:

1).研究开发人员: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折旧费用

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共同费用可以进行分配、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

4).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3、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扣减

1).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5、加计扣除的时间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特别事项的处理

1.委托研发的税务处理

(1)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80%可加计扣除、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

特别规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2.合作研发的税务处理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团集中研发的税务处理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第二部分 汇算清缴申报及程序结点提示

一、适应管理变化,顺利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1.“金三”申报系统(顺应变化,提前做好准备)

2.事中管理

3.后续管理

二、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税收优惠备案。

1.享受税收优惠均需备案

2.了解一次性备案;总机构、分支机构履行的备案义务

三、年度纳税申报时完成资产损失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大厅(电子税务局)

四、特殊重组等事项的专项申报

(一)重组问题

1.母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能否按照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情形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母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暂可以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据了解,目前上海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这种方式。

2.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间的吸收合并,如果同一控制方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能否按照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情形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中当事一方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其重组应适用跨境重组的相关规定。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的规定,控制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同一控制下的境内居民企业合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3.某事业单位按照市编制办公室的要求取消法人独立地位,其资产和负债划入另一事业单位,此种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划转事业单位取消法人地位注销前是否清算?

答:按照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上述情况不属于企业合并,不能适用重组(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其注销前应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吸收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法人企业之间,事业单位不适用。其注销前应清算,按照一般企业处理。

(二)境外所得问题

企业境内部分盈利时,境外所得能否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如政策支持可以弥补,那么在申报表填报时应如何处理?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年及以前年度亏损。目前申报系统正在完善中,待完善以后将能满足弥补亏损的需求。

(三)房地产开发业务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在计算预计毛利时,其预售收入是否含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的开票收入为含有增值税的收入,在计算预计毛利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不含税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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