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姜春燕 杨爱义 人气: 时间:2009-11-26
摘要: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 视同销售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x 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 x 150)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x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代销款当月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0500
  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  160500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

  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
  借:应付账款  175500
  贷:银行存款  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0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

  (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  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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