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4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3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4年)   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既要做到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又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打击骗税不法行为;加快外贸管理部门和海关、外汇...

  5月27日中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切尔诺梅尔金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l万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伪造税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该文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育处、人事处、监察室等,人员编制一般为150人左右。

  6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的6项意见:一、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作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重要工作;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税法,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税的现象;四、税务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征收管理工作;五、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创造良好征管环境;六、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

  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提出,要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改革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农民按人均收入的1.5%至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各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作出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鼓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家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仍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

  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居民住宅。

  7月14日中国政府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国财政部部长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朱利叶斯·陈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7月18日中国政府与印度政府在新德里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印度财政部部长辛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7月30日经民政部正式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建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的通知》,成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前者为社会性的民间群众学术团体;后者为全国性的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的社会团体。

  7月应台湾租税研究会的邀请,以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王平武为团长的中国税务学会访问团对台湾进行了友好访问,首次实现了两岸税务界的双向交流。

  8月1日中国政府与毛里求斯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部长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刘仲藜和毛里求斯财政部部长希达里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2日至6日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在会上作了题为《再接再厉,争取税收工作更大成绩》的讲话。会议提出了下半年税务工作的重点是完善税制,分设机构,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8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税务局长会议上讲话,其中对税务部门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和税制的改革;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把税收收上来。

  8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8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8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取消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成品油的税收优惠政策。自1994年9月11日起,海关改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进口的钢材,自1994年9月11日起,改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予以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月2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发出《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8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该文件规定,西藏税收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除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外,在西藏地区征收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政府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地方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的确定和减免税的权力仍由西藏自治区掌握,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月1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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