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的判定有哪几个条件?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1
摘要:一是“直接”排放。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判定首先要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不是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相应处理费用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

  问: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的判定有哪几个条件?

  答:一是“直接”排放。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判定首先要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不是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相应处理费用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因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是具体排污单位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衔接,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也平移了原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的排污收费对象的范围,因此具体排污单位范围原则上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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