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7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7年)   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其中为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要求在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4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检查清理越权减税免税以及违反财政制度、擅自扩大企业开支范围、挤占国家税收的行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立即纠正,自6月1日起一律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今后各地区决定减税免税时,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都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先征求财政部意见,并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5月4日至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重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努力做好税收工作》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也到会讲了话。

  5月13日中国政府与荷兰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荷兰外交大臣范登布鲁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20日审计署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5月21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严肃税收法纪的联合通知》。

  5月29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公安部发出《关于认真查处殴打税务人员案件的通知》。

  5月30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6月8日中国政府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柏林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和民主德国外交部部长菲舍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1日中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在布拉格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捷克总理什特劳加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2日为了正确贯彻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税收政策,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安置城镇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税金,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予以行政处分和罚款。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共12条。该条例中规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按照差别税率计征,按照计划内、外有别,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有别,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从严的原则,规定了3档税率:一、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二、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者项目,可以决定征收建筑税,税率为10%。四、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包括旅游宾馆)、招待所、疗养院(所)、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下列各项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一、开发能源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医院的医护设施、科研部门的科研设施的投资;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和利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四、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五、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项目投资,以及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六、经财政部专项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该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同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作为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6月27日财政部、交通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1日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管理和航空运输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14日至16日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全体代表。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向会议发了贺信。在这次会议上,税务系统有51个单位被授予全国财税系统先进集体、59名个人被授予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7月18日财政部、铁道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做好税收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27日财政部、邮电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严肃税收法纪的联合通知》。

  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乔石在《财政简报》《近年来伤害税务干部的案件增多》一文上批示:“税务干部依法执行任务,必须受到保护;对于公然违法、抗税,以身试法的歹徒,必须依法予以严处,重者要惩办。”

  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账簿和申报纳税事项,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8月8日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这一规定适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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