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违反税收征管法

来源:火热的风 作者:火热的风 人气: 时间:2017-01-07
摘要:工商总局该《指导意见》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有巨大的税收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指导意见忽

工商总局该《指导意见》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有巨大的税收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指导意见忽略了“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环节有可能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无债权债务,它有资产吧,它又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申报是税务注销登记的重要内容,处置资产是完全有可能产生税款的。企业如果选择简易注销程序、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怎么办?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试点取得效果后应尽快修改征管法加以配合,并辅以配套措施避免恶意逃避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风险。

相关政策——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