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按照规定,民航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

  按照规定,民航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主营业收入=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

  主营业成本=运输成本+通用航空成本+机场服务费用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营业业务支出

  [例] 某民航企业1994年1-11月份共实现利润总额418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3794000元。12月份企业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运输收入          4800000元
  运输成本          2200000元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元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元
  机场服务收入         600000元
  机场服务费用         29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750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元
  销售费用           160000元
  管理费用           380000元
  财务费用           120000元
  投资收益           600000元
       (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500000元)
  营业外收入          180000元
  营业外支出          220000元

  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2800000元。

  该企业为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按照规定其应交所得税由民航总局集中交纳。

  12月末,企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输收入         4800000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
    机场服务收入       6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营业外收入        180000
    贷:本年利润         9380000

  借:本年利润         5368000
    贷:运输成本         2200000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
      机场服务费用       290000
      其他业务支出       75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
      销售费用         160000
      管理费用         380000
      财务费用         12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则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9380000-5368000
      =4012000元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4012000-500000(税后利润)
        =351200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512000×33%
      =115896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589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896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158960
    贷:所得税          1158960

  企业按规定向民航总局预缴本月份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8960
    贷:银行存款         115896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额300000元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8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按规定,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工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应在税前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上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则1994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年利润总额=41800000+4012000
       =45812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45812000-500000(税后利润)-2800000(未弥补亏损)
          +300000(超标准工资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80000(超标准捐赠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42992000元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42992000×33%
       =14187360元

  全年累计已纳税额=13794000+1158960
          =14952960元

  全年多交税额=14952960-14187360
        =7656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65600
    贷:所得税          7656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765600
    贷:本年利润         765600

  按照规定,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多交的税额可于下年度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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