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5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 1960年 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5月1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人员驻厂办事规则》。该规则规定,凡驻厂、场、矿、窑、栈等税务人员,执行征收任务,悉依规则办事。驻厂员受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办理驻征厂方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及其他有关各税的征收、检查、表报及税源管理等事项。驻厂员必须熟悉业务,保守业务机密,并应对厂商及职工人员宣传税收政策,并按月向主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在驻厂期间,非因公不得擅离。因其他事故需要离厂,应向主管机关请假。驻厂员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与供应,或利用职权图利、舞弊、勒索等。  
  5月25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对1951年夏征与秋征公粮的比例、征收的品种等提出要求,并请各级首长负责,加强领导。要求已经完成土改的新解放区必须在夏收后进行查田定产,以便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  
  6月21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规定1951年农业税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制。老解放区(包括东北、内蒙古、华北、山东、陕北)仍采用比例税制;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仍沿用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制;新解放区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则实行缓进的累进税制,累进最高率为30%,最低率为5%。同时规定,各地区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20%。  
  同日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做好1951年农业税工作》。  
  7月5日  财政部公布《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该纲要规定,查田定产分老解放区、新解放区进行。老解放区应于1951年内,经过审查后,固定其产量。新解放区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结合土地改革和颁发土地证工作,查清土地亩数,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核定土地产量,争取在三四年内,固定其产量。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结合减租迟押和征收农业税等工作,清查隐瞒田亩,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初步订定土地产量;在进行土地—改革时,再按前款规定,固定其产量。查田的方法是,新解放区应利用田赋材料,参照实际情况,改订赋册,分发各乡(村)? ??榜公布,发动农民群众核对校正。必要时,并可实行抽丈或普丈。定产的方法是,对原定产量确实的地区,分别其不同情况,进行审查、调整和评定。农业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及其常年产量的订定,应遵照财政部发布的《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难的规定》认真办理。同时,该纲要要求各级查田定产委员会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政府对农业税的合理负担政策及查田定产的意义,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查田定产工作。要注意做好编造农业税分户、分乡清册,调整县、区、乡(村)间交界地区的土地产量等工作。  
  8月8日  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对机关、团体、学校、寺庙自用和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产免税,对新建、翻建的房地产实行有期限的免税或减税。城市房地产税按季或按半年分期缴纳,由税务机关征收。  
  8月31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必须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农业税负担问题,逐步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克服农民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9月1日  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该办法规定,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和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的货品的,均应征收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以一次营业额满15万元为起征点,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对农民自产自销,居民变卖自用物品等免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依照营业总收入额按比例计征,销售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的税率为4%,销售其他货品的税率为6%。  
  9月19日  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零售摊贩,均应纳摊贩税。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者免纳摊贩业税。其征收办法是:对公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依民主评议方法,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对其他摊贩,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收。对不按期纳税者,得处以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者,撤销其营业执照。  
  9月20日  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共1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行驶车、船者,均应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原纳吨税(船钞)的中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按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计税标准,如每辆乘人汽车每季税额为15万元至80万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季税额为4万元至15万元。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按机动船、非机动船规定计税标准。机动船分5个税额标准,净吨位50吨以下者,每季每吨税额3000元;3001吨以上者,每季每吨税额1.1万元。非机动船也分5个税额标准,载重吨位10吨以下者,每季每吨税额1500元;  301吨以上者,每季每吨税额3500元。开征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核准并报财政部备案。车船所有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也可改按半年或1年合并征收。但对下列车、船给予免税: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二、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更船、浮桥用船;五、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船及义渡船。  
  10月29日  财政部公布《合作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规定对供销、消费合作社按营业总收入额的2%征收工商业税;对其他合作社均按所属行业依率计征;对新成立的合作社可以定期减免税照顾;对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原不纳税的小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免征工商业税 3年。  
  12月1日  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各级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联系规定》。其中规定,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各种税收条例、章则规定应送司法机关处理者;二、煽动、操纵、破坏税收,因而妨害国家税收、影响税务工作进行者;三、违章案件涉及刑事范围必须查封财产和拘留人犯者。同时,规定了双方工作关系和联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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