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5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 1960年 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5月30日  政务院第三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公布《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对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的夏季公粮征收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一、夏征国家公粮,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正产物总收入的13%;地方附加以省为单位,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15%。二、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中贫苦者,孤寡老弱,及夏收后灾区中仍无力负担者,夏季均可免征或减征公粮;但除灾区外,贫苦户较多地区,以区为单位,免征户不得多于该区有夏粮收获的总户数的20%。三、夏粮征收实行累进率;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10%,中农不得超过15%,富农不得超过25%,地主不得超过50%。特殊户每年收入在2000石以上者,可以由各省人民政府另定征收额,但最高不得超过80%。  
  6月1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食盐税额减半征收。  
  6月6日至9日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作了题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云作了《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报告,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上述报告。  
  6月14日至23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一致同意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所作的《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的报告。陈云在报告中指出,为了克服在征收农业税、工商税和发行公债等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应采取的措施是:一、在农业税方面,只对农产品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事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适当地减轻农业税;农业税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增产不增税;农村交易税应当规定恰当的起征点,对农民小量交易不应征税。二、在工商税方面,继续执行工轻于商和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征税政策;征税不得超过应征的税率;实行简化税目,准备减少的税目有200余种,简化合并有200余种,两项共减500余种;减轻盐税;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依照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报实征配合查账、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3种不同征税办法。  
  在这次会议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作了《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说,为了从税收方面调整公私关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的指示,召开了包括工商业者代表在内的各大行政区,各省、区,各大、中城市税务局长会议。研究讨论了如何调整工商税收,决定对工商税收税种由原公布的14种减并为11种,减少3种(即: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两种暂不开征,地产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种);货物税的征税品目由原来的1136个,简并后剩下358个;印花税由原来的30个税目,减少25个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也都做了简并和调整。对农业税本着既满足国家的需要,又满足农民的要求,采取以下方针和办法:一、固定负担比率;二、一律按土地的常年产量计算征收;三、进行产量调查和评定产量工作;四、各级首长亲自负责夏征公粮,依率计征;五、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六、农业税只征收农业产品。  
  6月29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规定调整税收的各项措施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7月1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调整税收的两个原则》的社论。社论指出:,调整税收是我们国家工作和人民生活的一个重大问题。调整税收的两项主要原则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7月18日  为贯彻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公私合营企业改按私营企业办法征税。  
  9月5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31条,即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人累进计征。税率共分40个税级,不足150斤免征,第一级151斤至190斤,征收3%;第四十级为3411斤以上,征收42%。凡遭受水、旱、虫、雹或其他灾害,经调查属实,可以酌情减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孤、寡、残疾等特别贫困者,可以减免其税额。  
  9月8日  政务院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要求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地组织包括各阶层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和评议各户应缴税款,适当地调解和处理纳税户间的纠纷,使农业税收的确定做到公平台理,避免畸轻畸重现象。要实行首长负责、直接领导,并集中必要力量,严格掌握政策,做好征收工作。  
  9月16日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公布施行《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对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土地产量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种植习惯、常年应产量应折合主粮计算等作出具体规定。  
  9月18日  政务院批准《国外捐赠慈善物品报运进口暨免税暂行办法》。同年9月26日,该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  
  10月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一年财政和经济工作的状况》。陈云在文章中指出:调整公私关系有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调整公私工商业关系,二是调整负担。调整负担问题的实质,是在保证国家财政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地减轻税负。在农业税方面,1950年新解放区夏秋征税率均已由1949年占农业总收入的平均17%减为13%。在工商业税方面,货物税目由1136种减为358种,工商营业税依率计征,盐税减半。这些措施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2月9日  财政部发布《统一税政法令解释与发行中央税务公报办法》。  
  12月18日  政务院批准施行《文化体育用品报运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该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  
  12月19日  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修正后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上述条例、通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屠宰税暂行条例》共14条。其中规定,凡属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应缴纳屠宰税。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 10%;或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凡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纳屠宰税。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可以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命令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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