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5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 1960年 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一级资本额20万元,每季定额0.5万元;第十四级资本额超过180万元至200万元,每季定额12万元,按季征收。  
  3月17日  根据《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自1950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业税除铁路可由铁道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3月2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中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它不仅是保证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平衡收支,回笼货币,保证币值,保证物价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调节利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二、在生产事业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四、对国营企业征税,则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3月24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此决定于当年4月1日发布施行。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一、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中央规定的税则、税率和征粮政策,谨慎而正确地进行征收,完成任务。二、实行严格的公粮入库制度:国家公粮人中央公粮库;县地方粮入县公粮库。为加强国家公粮管理,中央设粮食管理总局,受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领导,大行政区设粮食管理局,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财政部双重领导。省设省粮食局,受大行政区粮食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中央直辖省,则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专区可以设粮食分局及中央公粮区库、县可以设中央公粮分库,均受上级粮食局、库及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各级粮食局及中央公粮库,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国家公粮,其他有关农业税调查、土地评丈及征收公粮等工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3月31日  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共17条。该条例规定,在全国城市、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中,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  
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定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契税税率: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但对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该条例于当年4月3日公布实施。  
  4月2日  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5种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政务院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条例核定公布前,凡原已订有单行税则的地区,可仍照原订单行税则办理,原来未定单行税则及尚未开征上述各税地区,可以依照草案先行试行。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所作的《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陈云在报告中指出:现行税则在执行中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审查,其中不合适者应予修改,税收负担和公债推销,应当达到合理和适当的程度;必须整顿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的不良作风,整训税务人员,防止贪污偷漏。毛泽东主席在会上就调整工商业和为争取财经情况根本好转的问题讲了话。  
  4月16日至5月5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农业税税法会议。会议总结了1949年秋征工作,下达了1950年的夏征任务和借征任务,并着重研究了统一农业税税法的问题。5月3日,财政部副部长戎子和作会议总结报告。戎子和指出,农业税法统一是很大的改革,由几千年的田赋改为按产量征收,是历来未有的。因此,要广泛吸收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发动群众做好此项工作,在统一税法中要解决负担平衡问题,注意政策界限。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时,应规定新解放区的负担面为90%;各阶层负担比例:贫农7%至10%,中农27%至30%,地主不超过60%,特殊情况者不超过80%。对农业税负担面、免征点、累进率等问题,各地经过调查研究,有材料也可提出合乎当地情况的办法,报请中央批准。  
  5月27日至6月17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到会讲话。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分别作了题为《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和《开国两年来的税收工作》的讲话。会议的任务是在公私兼顾,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下调整税收;检查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形和修订税法、改进征收方法。在修订税法方面,货物税原定品目1136个,经简化合并为358个,对若干品目的税率也加以调整。工商业所得税的税率,由纯所得100万元以下征收5%,改为300万元以下征收5%;3000万元以上征收30%,改为1亿元以上征收30%。税率降低,级距增多,减轻了中小工商户的负担。营业税分行业税率也有调整。印花税减少品目,增加定额贴花。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暂不开征。会议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工商业税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基础上的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反对单纯强调查账及自报不查的自报实缴做法,反对评任务和整个县、整个市包税的办法。为了广泛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会议决定于 1951年1月对外发行《中央税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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