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能否全额在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财政部在其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刽[2005]49号)第十三条中规定, 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问: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财政部在其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刽[2005]49号)第十三条中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我们在理解上述规定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这个文件是财政部发布的,根据这个文件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有人认为,必须是已经发生的资产减值才可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根据这一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匕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部分,在发生当期,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他部分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