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扣除的贴现利息如何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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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7
摘要: 问:我单位收到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我们按扣除承兑贴现利息后的金额作往来或收入,把扣除的贴现利息冲减了财务费用...
问:我单位收到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我们按扣除承兑贴现利息后的金额作往来或收入,把扣除的贴现利息冲减了财务费用。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认为通常发生的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费用都进入了财务费用核算,因此预先扣除的贴现利息也应该冲减财务费用。但税务部门却认为应该按照价外费用处理,进入收入核算。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正如你问题所述,通常单位票据结算所发生(支付)的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处理,但如果仔细分析业务实质,还是比较复杂的。实践中,此类问题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常见的有:(1)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票据结算,且约定了贴现利息金额,我们认为这属于税法所说的价外费用;(2)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非票据结算,当然不涉及现贴利息,但实际结算时双方另行约定改为票据结算,并由付款方承担相应的贴现利息。这种情况在税法及会计制度上都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的债务重组。
对于第(1)种情况,按目前的税法规定,随同销售而发生的手续费无论怎样开票或会计上如何核算,该部分加收的利息都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计税收入,且税法未明确区分手续费为因何发生及何种性质的手续费,理解为各类手续费均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杜绝假借各类名目侵蚀税基。
对于第(2)种情况,会计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在实际收到债权(问题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即为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但在税务方面,《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问题中所述修改债务条件以后,应收债权的计税成本发生了增计而非减计,则相应增计的金额应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另外,我们认为在第(2)种情况下,实践操作可能涉及双方约定的贴现利息的入账凭据问题,如债务人以票面金额10万元的承兑汇票偿付账面余额9.8万元的应付账款,其中 0.2万元差额属于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负担的贴现利息。对此,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具0.2万元的利息费用收据(理论上应该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但据了解目前税务机关尚不代开此类发票),作为双方记账依据,则税务方面应该按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且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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