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2
摘要: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我们将用四期的内容对此项政策中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第一期热点问题如下:

  问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失业后一直想要开一家个体网吧,近期筹备工作基本差不多了,打算开业。此前我听说国家有一些就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好像有行业限制,请问这次出台的就业优惠政策是否仍然存在这方面的限制?

  答:根据《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我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为了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本《通知》在执行期限间取消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网吧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问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各项税款的减免顺序及额度有什么要求?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减免限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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