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办税函[202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征免性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7
摘要:对于2020年4月1日前已申报进口并在本通知附件1所列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办理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手续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征免性质”栏目仍可填写“国批减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征免性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办税函[2020]7号     2020-3-17

  为便于统计和监控分析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情况,总署决定对原适用“国批减免”征免性质的部分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单独设立征免性质(见附件1),同时明确部分征免性质适用的监管方式(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本通知附件1、附件2所列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和进口报关等手续时,按本通知附件1、附件2所列征免性质、监管方式及其代码填写“征免性质”和“监管方式”栏目。

  二、对于2020年4月1日前已申报进口并在本通知附件1所列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办理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手续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征免性质”栏目仍可填写“国批减免”。

  对2020年4月1日前在本通知附件1所列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出具但未核销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应予以作废并重新出具。

  三、请各关宣传解读本通知内容。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