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10
摘要: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为履行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QAD实施项目”(合同编号:02USCQY3702CAFT-FW-CW-001)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履行与重庆元创技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BJ6486轻型客车车身前围外观造型设计”(合同编号:02TWBJY43重元创合001号)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开发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35号       2003-10-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向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实施QAD系统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219号)和《关于免征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福特贸易有限公司为履行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QAD实施项目”(合同编号:02USCQY3702CAFT-FW-CW-001)和台湾元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履行与重庆元创技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BJ6486轻型客车车身前围外观造型设计”(合同编号:02TWBJY43重元创合001号)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开发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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