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8-03-19
摘要:01 1.员工出差费用税前扣除凭证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要求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大部分情况下是

1.员工出差费用税前扣除凭证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要求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大部分情况下是发票)。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不需要提供发票。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当地财政或地税等部门制定,标准内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提醒:不是说“不征税发票”不能报销或税前扣除,购买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仅仅是说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后续“花出去”了,购买或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也是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再比如: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可以作为水资源税支出凭证。 

3.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的利息支出需要开具发票

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5. 个人抬头凭证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6.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发票问题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补充知识: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7.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能够税前扣除问题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8.发生的共用水电费税前扣除凭证

(1)非常“保险”方案:转售模式,按规定开具水费和电费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政策实务点:1.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不限制于物业公司,还包括提供租赁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3.政策仅限制“水费”,电费没有差额政策,全额开具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购买电费产生的进项税额。

(2)传统方案,看当地政策口径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9.发票丢失如何税前扣除

(1)丢失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复印件上要开票方加注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需提供其他可证明支出合理性的材料,如合同,转账凭证等。

(2)丢失专用发票

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境内企业的境外支付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或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应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1.发票提供时限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2.退票费税前扣除问题

(1)火车票退票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提供应税行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2)飞机票退票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飞机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属于提供应税行为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3.工会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返还回来工会经费,其支出时候取得票据是否合规不影响企业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 

14.车船税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是可以作为车船税税前扣除凭证的。

15.筹建期发票“抬头”问题

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

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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