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TPPSZSMART整理 作者:TPPSZSMART整理 人气: 时间:2017-04-08
摘要:2007 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2016-03-28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二、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相关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详见《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三、《目录》是对76号公告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简化,删除了其中10项非深圳市企业可享受的区域性优惠和专项优惠事项,并对部分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

《目录》共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45项,其中,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19项、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事项23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适时更新《目录》。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办理方式包括到税务机关办理和网上办理。其中,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23项优惠事项,企业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其他仅需报送《备案表》的19项优惠事项,企业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也可选择在网上办理备案。具体按《目录》优惠事项“备案方式”中列示的内容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流程为即时办结。其中,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企业应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备案资料的,应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网上办理备案的,企业在网上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并可自行在网上打印受理通知书。

六、企业应当不迟于备案事项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其中,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为“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事项和“汇缴享受”事项,其中属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的优惠事项,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事项,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事项和“汇缴享受”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中列示的内容执行。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深圳前海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办理参照本通告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通过网上进行报送。

十、本通告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此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略)

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略)

3.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附件1                                                                                                      

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节选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备案方式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23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前台受理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和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

8.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9.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10.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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