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整理(免税、减税、加计扣除、三免三减半等)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1-26
摘要: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一、免税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⑧远洋捕捞。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新增)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解释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2】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3】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5】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必备条件

要求

企业性质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核算条件

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盈利水平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不是利润)

从业人数

工业:不超过100人;

商业: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

商业: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

  【解释】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加计扣除优惠(重点)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六、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1.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新增)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5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八、减计收入优惠(重点)

  1.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农村金融减计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九、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重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具体规定

  低税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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