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 贵州省结合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二)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三)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填报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审核是否填写完整,如存在缺项、漏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未达标、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无企业公章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或备案工作,并在报送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上签署是否予以确认或备案的意见,送达企业。并按规定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鼓励类产业鉴定机构级次 四、新旧政策衔接操作性问题 同时,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时,由于尚未取得收入(针对内资企业)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针对外资企业)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黔国税函[2012]82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税法规定的减免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六、优惠区外的机构不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在贵州省的企业,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总机构设在贵州省以外的企业,其设在贵州省的二级分支机构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应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该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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