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与案例分析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4-05-18
摘要: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与案例分析 金融,顾名思义就是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

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与案例分析

金融,顾名思义就是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

为便于大家理解,在营业税的规定中,通常将金融业称之为金融保险,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因此,如没有特别注明,这里的金融业不包括保险部分。

第一节  金融业征税范围
一、金融业的业务范围:
(一)筹资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等。
(二)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往来从广义讲,也属于贷款的范畴。
(三)买卖有价证券。
(四)结算业务
(五)信托业务。主要有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
(六)投资业务。主要有股票、债券、外汇买卖投资和实业投资。

二、金融业的征税范围
从上面介绍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很广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价款的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贷款、结算、信托、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筹资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严格讲也属于征税范围,只是因特殊原因暂未列入,具体原理在后面细述。下面我们详细介绍金融业中属于征税范围内的各项业务。
(一)贷款
1、贷款的概念
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是指金融机构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但从广义讲,所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或占用资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相互借贷,不论是否违背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都应属于贷款行为。但按通常的归类方法,广义上的贷款一般分为三类:第一,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行为称之为“存款”;第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或占用资金称之为“金融机构往来”;第三,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贷款,以及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的贷款称之为“贷款”。而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的贷款虽然大量存在,但根据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行为。为便于叙述,下面所说的贷款,如无特别说明,均指金融机构给予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贷款。

2、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种类很多,按使用方向区分,可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商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按贷款目的来区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等;按是否收取抵押品来区分,又可分为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按贷款的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贷款、长期贷款等。从征收营业税的角度来看,只需分清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的区别、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区别即可。

(1)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的区别
①转贷外汇业务,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并贷与国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转贷外汇按形式来分有两种:
直接转贷。即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直接将资金贷与用户的行为。

间接转贷。即纳税人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并不直接将资金贷与用户,而是将资金划拨给下属分支机构,再由分支机构将外汇资金贷给用户。应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则由总行统一支付。

②一般贷款,是指除转贷外汇业务以外的所有贷款行为。
一般贷款中,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因此,典当业属于一般贷款业务中的抵押贷款。经营典当业的机构一般称为当铺。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价值确定贷款的数额。如果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内,不能赎回抵押物品,抵押物品就由当铺没收处理(称之为死当物品)。

二是邮政汇兑。邮政汇兑从表面看,是寄款人所在地邮局(简称甲地)寄往收款人所在地邮局(简称乙地),但实际上邮局并未将资金从甲地送往乙地,而只是将一张凭证(即汇款单)送到乙地。所以实际上是甲地邮局向寄款人收取了资金,而乙地邮局向收款人支付了资金。汇出款大于汇入款的邮局可以将富余资金存入当地银行(主要是人民银行),汇出款少于汇入款的邮局,其不足部分由当地银行贷给。由于邮局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银行贷给邮局用于支付给收款人的资金,属于金融机构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而邮局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属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存入或借给金融机构的行为,因按存款行为对待。

三是透支。透支分授权下的透支和未授权下的透支。授权下的透支,金融机构允许存款户在规定的限额内,超过其存款金额继续使用资金;未授权下的透支,亦即恶意透支,是指存款户在未经金融机构允许下发生的超过其存款金额而使用资金。银行对存款户透支的部分也要收取利息,也属于一般贷款业务。

(2)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区别
政策性贷款是银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向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或需要扶持的其他行业发放的低息或回收期限很长、自身经济效益不佳的贷款。政策性业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但目前我国专门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由这三家银行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
商业贷款,是银行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以盈利为目的发放的贷款。

3、贷款与投资的区别。贷款—有偿使用,一般以固定的约定利率作为报酬,到期归还;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回报率无法事先约定,无需到期归还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以出租实物的方法达到贷款的目的的一种经营行为。金融机构本可以直接贷款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购买设备。但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由金融机构直接购买设备后出租给企业使用,设备产权归属金融机构所有,这样一旦企业资不抵债时,金融机构可及时收回出租的设备,避免资金损失。由于是以出租实物的方式,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因而其收取租金的标准,也就大致相当于贷款本息。

由于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当于贷款的经济效益。因此租金就有两部分构成,一是设备本身的价值(相当于贷款本金),另一部分是加收的费用(相当于贷款利息)。从经营者的财务处理上看,也是每收回一笔租金时,就将租金分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分别记帐,利息部分(以及少量手续费)记入营业收入科目。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在税目归属上,将融资租赁纳入金融保险业的税目,而将其他租赁行为纳入服务业税目。

现行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贸委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可按金融业征税。这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税基(即营业额)与货物销售的税基比较接近,而税率差别较大(分别为5%和17%)。因此一些生产、流通企业为少缴增值税,便以融资租赁为名行分期付款销售货物之实。为了既保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又防止生产、流通企业以融资租赁的名义偷逃增值税,因此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或经贸委批准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可按金融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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