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收优惠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季报?

来源:重庆长寿国税 作者:重庆长寿国税 人气: 时间:2018-01-29
摘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A类)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将涉及《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额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等相关附表的填报。按照税法规定,有一些优惠政策是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时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A类)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将涉及《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额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等相关附表的填报。按照税法规定,有一些优惠政策是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时享受的。那么,哪些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申报(以下简称预缴)时不能享受、不应填写相关报表?预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申报表又该如何填写呢?下面将为您一一道来:

  一、哪些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应填报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该项优惠为汇缴时才能享受的,预缴不能享受。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之《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以下简称附表1)在第30行设置了“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行次,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预缴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因此,除非日后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该项政策可以于预缴时享受,否则该栏次是不能填入数据的哦~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同样根据76号公告规定,该优惠只能在汇缴时享受,相应在季度申报表中没有对应的可填入行次。

  (三)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首先,“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仅能于汇缴享受;其次,上述政策的相关文件均已到期,自然您也无法享受了。所以附表1的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栏次也是不应填入的哦。

  (四)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项政策。根据相关公告规定,上述优惠只能在汇缴时享受,在预缴申报表中也没有对应的可填入行次。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两项政策。根据76号公告规定,这两项政策也只能在汇缴时享受,在预缴申报没有对应的行次。

  (六)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政策。76号公告规定,该优惠仅能于汇缴时享受。

  (七)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不一致情形)

  若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此时,若对于资产折旧的税收和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比如会计处理采用直线法按法定年限正常折旧,税收上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则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季度预缴不得享受。所以,如果您的企业属于上述情况又想在预缴时享受政策,就必须保证对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保持一致哦。

  二、季度申报表优惠政策怎么填

  除了上面列出的优惠,其他的优惠您在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了。那么,要想正确享受优惠,您在申报表中应当怎么填报呢?下面请听渝小税为您讲解:

  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这张附表中填报享受的优惠对应的是季度申报主表中的第6行,第1行“合计”的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分别填入季度申报主表中的第6行“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的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

  先看第1行“合计”,该项目备注为“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这一行是本表全部项目的合计金额,其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分别对应相应行次的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即“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他”之和,这里由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因而合计金额实际上不包含这两项,“其他”项目指代的是上述的列明的优惠项目中没有列出的优惠政策,如果你的企业符合同时享受多项这一类的优惠条件(超过3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行次,即在“32行+33行+34行……”之后添加“其他4、其他5……”,以此类推。接下来看具体项目。

  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这里应填入企业本季度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在税收上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金额。这里请您务必注意,不征税收入并不等同于免税收入。您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必须在5年内按照资金使用办法的规定支出(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用途都是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形成“不征税支出”,不征税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5年内没有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必须作为征税收入入账。所以“不征税收入”事实上并没有为您减少任何税款,只是相对推迟了税款缴纳的时间而已。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征税收入政策并不是一项优惠政策哦~

  第3行“二、免税收入(4行+5行+……+13行)”,填写第4行至第11行列明的免税优惠,12行、13行……(这里可视实际情况增行)填写上述8项优惠以外的优惠。

  第4行“1.国债利息收入”和第5行“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写企业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利息哦,别把收到的本金填进去了!

  第6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直接把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当季金额和本年累计金额填写到对应的位置,季度预缴申报可以直接填报并享受优惠,不用填额外附表,很简单吧!

  第7行“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第8行“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这一优惠主要指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和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第9行“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主要填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第10行“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这一项专项优惠专门针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填报该基金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如果您的单位不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这一项就跟您没关系。

  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这一行前面已经为您提示,政策已经到期,所以这行也不填哦!

  第12行、13行……“其他1、其他2……”这里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这里要注意填报时不能光填写金额哦!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目前,应填在这里的优惠仅有“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项,以及其他重庆市暂不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14行“三、减计收入(15行+16行+17行+18行)”填写15行至18行的减计收入。

  第15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这里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10%优惠的金额,本栏次填写您的企业取得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收入*10%的金额。

  第16行“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这里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10%优惠的金额,本栏次填写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10%的金额。

  第17行“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这里填报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的金额,本栏次填写您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50%的金额。

  第18行“其他”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例的金额,注意这里不能只填写金额,需在“项目”列填写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第19行“四、所得减免(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填写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享受所得减免的减免金额,渝小税特别提醒,第19行与“所得减免”的相关所有行次,其所得减免项目金额均是指是该项目的所得额,也就是“优惠项目收入-优惠项目成本”的金额,与之前行次填写的收入金额不同。如果是负数,在填报时一定要填写0哦!

  第20行——第22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渝小税提醒您,作为一名农业经营者,您可能经营着多项优惠项目,有的减半征收有的免税,在季度申报时您只需要把免税的全部项目所得金额汇总并填入第21行,把减半征收的全部项目所得金额汇总*50%填入第22行,第21行+第22行之和填入第20行即可,很简单吧!

  友情提醒: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第23行“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项优惠政策属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这里填报时在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渝小税提醒您:本优惠不适用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也就是说如果是别人建好的设施您承包经营,您不可以享受这个优惠哦!

  第24行“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同样是“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

  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第26行“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为“三免三减半”优惠项目,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期间填写项目所得*50%金额。

  第28行、第29行“其他”注意在填报时不仅要填写金额还需要填写对应的优惠项目名称和优惠代码。

  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应的政策于预缴不能享受,留空。

  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政策同样不能于预缴享受,留空。

  第32行“七、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优惠附表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

  渝小税提醒您:季度申报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表只填写享受优惠(或者有纳税调减)的情况,由于税收金额小于会计金额而要作纳税调增的情况季度申报不需要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本附表和季度申报主表的关系如下图:

  具体项目我们重点看下合计列怎么填:

  这里的“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折旧(扣除)额下的项目填写企业本季发生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下的项目填写本年累计发生的金额。“会计折旧额”列填写“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情况下,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正常折旧额”列填写“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情况下,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的折旧额”“税收折旧金额”列填报按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额。当您账面折旧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的加速折旧额时,“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收折旧额”,这时允许进行纳税调减,将“税收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填入“纳税调整额”,当账面折旧金额大于税法允许的加速折旧额时,应于汇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也不需要填写本表。这里特别注意,如果您确实享受了加速折旧优惠,但是会计账面折旧额刚好等于税法允许的加速折旧额,虽然主表上调减金额为0,也需要报送本表。“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数”列填报的是是“税收折旧额”和“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对该列的理解是,虽然会计上和税收上均进行了加速折旧处理不涉及纳税调减,但仍需填入以“税收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的差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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