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7个省市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来源:刘熠 作者:刘熠 人气: 时间:2017-09-20
摘要:先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言外之意是,允许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些情况不预征
先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言外之意是,允许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些情况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或不预征的权限由各地决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言外之意是,例如: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是0,当地税务机关也可以将预征率调整为0,即不预征。

3、下面我们看一下,全国到底有哪些地方存在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北京: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海: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广州:回迁房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第五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州:三种情形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青岛:保障房和回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地税发〔2016〕1号)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天津: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贵州:暂未发现明文规定不预征的情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规定,(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3)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4)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宁波:三种类型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村民拆迁安置房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增值率明显低于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项目,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先实行预征,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结算。

安徽:保障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 (2)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以上(含)。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大连:视同销售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大连:暂未发现明文规定不预征的情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1号)第一条规定,容积率大于1.0(含)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辽宁:保障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第一条规定,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山东:保障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2)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福建: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2号)第一条规定,(1)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预征率:……

厦门: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川: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庆:四种类型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2.经济适用房项目;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海南: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4年第21)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广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广东:保障住房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对政府保障性住房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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