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5个疑难问题

来源:税务报 作者: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10-23
摘要:一、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一、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盘在售房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地下建筑物及地下车位如何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既有自有也有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若政策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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