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TAG信息列表 > 纳税调整

返回首页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55/133041.html

1997-12-12

1997年法规

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bc/133046.html

1997-11-28

1997年法规

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作纳税调整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71/133051.html

1997-11-26

1997年法规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6e/133058.html

1997-11-25

1997年法规

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55/133063.html

1997-11-13

1997年法规

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最高限额为550元,如确需提高限额,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行其他工资形式的,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法规进行纳税调整。

https://www.shui5.cn/article/18/106440.html

1996-11-14

1996年法规

根据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关于管理费列支问题的请示以及该集团公司管理费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1995、1996年度,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按运营收入1%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集团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转增应纳税所得额。

https://www.shui5.cn/article/c0/133224.html

1996-06-20

1996年法规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有关法规,考虑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1363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https://www.shui5.cn/article/c1/133233.html

1996-06-20

1996年法规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的有关法规,考虑到五矿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3847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199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实际发生数由所属企业在税前扣除。

https://www.shui5.cn/article/95/133278.html

1996-01-17

1996年法规

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https://www.shui5.cn/article/8d/178969.html

1995-12-04

1995年法规

企业按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https://www.shui5.cn/article/9c/148842.html

1995-07-24

1995年法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法规,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法规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法规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https://www.shui5.cn/article/ae/133298.html

1995-06-26

1995年法规

企业收到的退税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并入收到退税当年的损益。如收到退税年度与所退税款所属年度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或处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期,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01/32886.html

1994-06-07

1994年法规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