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号 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
根据《中税协业务准则委员会2015年工作计划》(中税协专发[2015]1号),我们组织了以北京、大连、江苏、广东税协为牵头单位,成立了执业规则课题组,负责起草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税务咨询业务规则》、《税务顾问业务规则》、《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规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规则》和《纳税审核技术规则》。
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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