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中央税收法规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01
摘要:  一、2006年6月2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 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7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

  二十一、2009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通知》明确,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凡是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认定,将获得优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0%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200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35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二十三、200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

  《通知》规定,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四、200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五、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通知》明确,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涉及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18件,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12件。

  二十六、2009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

  《通知》明确,目前出口应征税货物海关税则号共有1873种。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逐户、逐笔核查每条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证明、海关统计数据是否为出口应征税货物,并核查企业具体纳税情况: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收入处理;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填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海关统计数据中只有企业海关代码无企业名称的,各地要积极与海关、商务等部门协调,找到出口企业并对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对核查发现的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要及时追缴应纳税款。

  二十七、200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28号)。

  《通知》明确,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原交通部2007年第1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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