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政策规定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5-08
摘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

4.webp 

5.实务抵扣

(含如何区分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

6.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3%/5%

贷:银行存款/现金

7.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