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2008年7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上篇:   1.上海停止执行8件政府规章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上海市市长韩正日前签发2008年第3号令,宣布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停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是:一...

  5.WTO:中国对超过整车60%进口零件按整车征税违规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18日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违反贸易规则。当天公布的裁决报告与今年2月向当事方散发的中期报告(初步调查结果)内容一致,基本上支持美、欧、加的观点,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因此违反相关贸易规则。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有权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上诉将由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来处理。中国商务部官员曾表示,中国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也是打击非法拼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认真履行承诺,已大大降低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关税,为贸易伙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市场准入机遇。

  6.青岛:纳税人与国税机关12类争议可申请税法援助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更加妥善的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日前发布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青国税法便函[2008]13号),明确提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产生争议的,可以要求国税机关依法提供税法援助。据介绍,税法援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意见、结论、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说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协调纠纷、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当事人申请税法援助的,仍然有权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7.深圳:7月起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别墅按3%预征

  深圳市政府日前发布的政府公告称,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从7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上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调整前的预征率为0.5%,现在提高到1%,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等从1%上调到3%,其他类型房产变动幅度最高,从原来的0.5%,增加到2%。通知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的规定执行。根据深府办函[2006]8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设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据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8.湖北地税明确: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针对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明确,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9.国企老总强令财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将被开除党籍

  据新华社消息,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六项要求”的规定,国企老总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将开除党籍。

  10.江西国税明确 活性漂白土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活性漂白土是以膨润土和硫酸为主要原材料,先加水打浆、过筛,后加硫酸活化,再经漂洗、压滤、烘干、粉碎等程序制作而成,属深加工非金属矿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据介绍,江西省有的地方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活性漂白土增值税税率适用不当,按13%的税率计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适用税率错误的应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企业补缴少交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下篇:

  1.青岛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增量由6天缩短为2天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管理员的工作量,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62号),明确表示纳税人申请增量不再附送的书面申请、需增加领购数量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进项发票以及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审批工作日由6个工作日减为2个工作日。《通知》明确,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由纳税人填报《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超限量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予以审核、签署意见,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IC卡信息,最后由发票发售岗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并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上述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申请增量不再经过机内文书流转。取消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环节。取消原纳税人附送的书面申请、需增加领购数量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进项发票以及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审批工作日由6个工作日减为2个工作日。《超限量申请表》1式3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信息中心、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1份。发票发售岗核定企业月用量,必须确保纳税人每月领购专用发票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对因增量导致领购次数超过2次的,发票发售岗应于当月修改票种核定中的每次领购数量,与每月领购数量一致。对于处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管理,通知指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仍需经过机内文书审核流程,但审核环节予以简化。取消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环节;审批工作日由原来的6个工作日改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除填报《超限量申请表》外,还须附送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和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超限量核定的有效期为当月。 此外,《通知》还明确,大型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有效期核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中小型商贸企业有效期由原来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改为原则上不得低于12个月;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实行单次审批,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通知最后强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三十条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领购专用发票达不到核定的最高标准的予以核减用量或限额"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湖南:经营性高速公路以分解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函[2008]98号)明确,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在票据中所反映的数据包括代收的县乡公路建设费和交警费,全额上交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每月将通行费收入进行分解,即将县乡公路建设费和交警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剩下的收入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凭收入划拨单核算营业收入,并将营业收入按通行里程进行分解。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财务核算具有上述特殊性,在征收营业税时应以公司分解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核算地的规定税率。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向有关市州局的纳税申报实行邮寄申报方式,鉴于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有一个过程,因此于次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年终进行结算。

  3.辽宁成立高新企业认定小组 参与认定中介标准确定

  随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下发,各地的高新企业认定工作也陆续展开。辽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日前联合成立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高新企业认定事项进行管理。据介绍,领导小组下设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有四项,一是领导省内(不含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是审议《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四是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4.北京国税增设3种万元版普通发票 领购将限版限量

  根据普通发票的管理需要,北京市国税局调整了普通发票的版面,增设《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3种万元版,将《北京市汽车维修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发票》改为千元版。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明确了相关事项。除对发票版面进行调整之外,《通知》还就领购发票、印制冠名发票以及发票的日常监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7月16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5.广西区对农业机耕等五类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涉农劳务税收政策,广西区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9号),明确对农业机耕、排灌等五类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通知的规定,允许免征营业税的五项涉农劳务收入有,一是农业(含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收入。其中机耕,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二是公司(或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提供种苗(幼苗)、饲料等给农户并负责回收产品,农户负责饲养,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中,农户饲养禽、畜取得的劳务收入;三是农户(农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农作物挖坑、施肥、植树、看护、养护、割脂、灭虫、砍伐、现场搬运等劳务收入。承包人雇请农民,提供前款劳务所取得的承包收入;四是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转让收入;五是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给他人用于农业生产的租金收入。

  6.长沙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 涉案金额达500余亿

  近日,长沙市公安局税侦支队联手市国税稽查局、市地税稽查局,侦破一起特大制造、贩卖假发票团伙案,当场抓获制造、贩卖假发票嫌疑人12人,收缴各类印制假发票的机器设备8台、假发票75万余份,最高可开具金额达500余亿元。

  7.青岛国税修订16项涉税行政审批规程 减免税未明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 》(简称修订版规程)(青国税发[2008]107号),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个体停业和复业)的核准等16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修订,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尚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据悉,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14号)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动情况,在向全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青岛市国税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7年版)〉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08号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版规程》的规定,此次修订后的文稿共有16个项目。在2007年版原46个项目基础上,修改了16个项目,即本修订文稿目录所列内容;取消了26个项目,包括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对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对外国企业持有我国企业债券而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待遇认定管理;外国企业享受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税待遇认定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的审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另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的核销,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离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等5个项目尚待上级机关明确。本规程所列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的2个项目,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市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总局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按市局规定办理。

  8.粤小型微利企业备案一年一次 预期未办按25%缴税

  为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原则、条件及有效期等问题。广东国税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据介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工作。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凡属广东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帐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根据《通知》的规定,凡申请备案小型微利企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广东加强增值税评估 金属制品及造纸业税负率为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促进行业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函[2008]368号,就进一步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定行业增值税评估指标体系,从而规范行业管理提出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同时发布金属业和造纸业的纳税评估指标。据悉,纳税评估作为行业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范行业管理、防范偷逃骗税的有效举措。为此,广东国税在《意见》中要求,省内各级国税机关要以综合征管软件和增值税计算机管理等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分析应用为基础,把握本地区税源结构、行业规模和税收征管指标体系(如销售额、进项抵扣、税负及其增减变化等)情况,注重影响行业税收管理主要因素(如厂房面积、投入产出、能耗、工人工资等)的比较,科学分析不同行业的特点及其变动规律,采取典型调查、评估解剖的方式,制订和完善行业增值税评估指标体系和参数,使指标体系和参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要运用行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分析本地区征管现状及其薄弱环节,确定开展纳税评估的重点行业。县(区、市)级国税局及基层税务分局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业纳税评估,结合行业评估指标预警值,对具体行业或企业的评估指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

  10.济南规范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四类货物可依办法免税

  去年以来,随着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部分出口货物由原来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济国税函[2008]159号),进一步规范了出口免税货物的管理,并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行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从事免税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进行免税申报、核销。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规定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增值税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卷烟、含金产品等免税货物的管理和操作,按其现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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