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0年)   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

  5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对少数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及少数遭受灾害的纳税单位,可按政策予以减免.

  5月2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5月2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应被兼并的企业,要停止实行减税让利、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税利分流”试点.

  5月24日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任主任委员、副局长王平武、卢仁法任副主任委员。同时相应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税制改革司,暂与法规处合署办公。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因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作出的具体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

  6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继续对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继续区别情况对安置待业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6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其中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改为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3种税额附征,附加率由2%改为3%;二、金融、保险企业的计征依据为营业收入乘以5%;三、只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6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其中规定: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万元的,仍按现行规定征税。上述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要向付款方开具销售发票或营业收款凭证。并就发票的印制、购买、使用、缴销等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执行。

  7月4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做好促产增收工作: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促产增收放在突出位置。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企业面临的困难,起到支、帮、促的作用。三、必须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搞好促产增收。四、在税收政策上应当给予企业适当的、必要的和可能的照顾与支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促产增收规划。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主动地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地方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七、在抓促产增收的同时,要确保全年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促产增收工作的领导。

  7月6日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瑞士驻中国大使舒艾文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7月21日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和苏联财政部部长希德宁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7月27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调整国产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额的通知》。从1990年6月1日起上海桑塔纳、广州标致(505)、一汽奥迪(100,四缸)的税额由每辆2万元调减为1.5万元;北京切诺基的税额由每辆1.5万元调减为l万元;天津夏利的税额由每辆l万元调减为2000元。

  7月28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司法部门配合宣传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对财政征收机关移送的偷税、抗税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审批权限划分4级。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税。

  8月11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严肃涉外税法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涉外税收法规,对检查清理出的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应立即纠正或取消,对各地区自行下达的减免税政策,各地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

  8月1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的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税务所等l00个单位为全国税务系统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称号。

  8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同日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0年起试行。

  8月17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草案)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8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其中规定,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华侨、港澳同抱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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