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来源:博智税通 作者:博智税通 人气: 时间:2017-07-10
摘要:摘要 本期博智税通整理了由谢惠贞老师 主讲的微课《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中的精彩内容,包括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收入确认原则差异、收入确认条件差异、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五方面。 一直以来,税法和会计上的差异,特别

举个栗子

A企业于2016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A企业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16年A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应收账款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2016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否则,企业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2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200,000×25%)

需要注意的是,对此笔收入在2016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要进行调减,但在附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和附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无法减除。

 

(4)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直接调减就可以。

 

当然,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就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最后收不到钱,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时间性差异。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那么,如果以后收不到钱,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坏账损失金额是多少?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但是,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时,就要作调减处理,不需另作会计分录。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处理,就应作转回处理。

 

四、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

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式征税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额征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五、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法律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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