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2008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上篇:   1.内蒙古:拒绝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将 先税后检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发出《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51号...

  10.国家各部门启动应急机制 灾区多项财税规费被减免

  税务总局:捐款可税前扣除。1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重庆等7个省市税务机关发出通知,明确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通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通知还指出,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灾区重建需要大量物资,各界人士及企业已经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国家税务总局人士在此提醒,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中央企业2007年的实现利润接近10000亿,那么,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12%=1200亿元,那么1200亿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国家工商总局:对地震灾区减免规费。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5日作出决定,在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的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除减免“两费”支持扩大流通外,工商总局还要求各级工商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货源,保障灾区市场供应,促进运往灾区的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药品方便快捷流通;积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市场协会等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千方百计增加灾区市场商品供应。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别要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流向灾区,流到受灾群众手中。民航局:免收救灾飞机各项费用。民航局近日决定,免收救灾飞机的各项费用。民航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支持灾区救灾工作,确保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免收运送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飞机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地面服务费、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灾区中信持卡人可延迟还款免除滞纳金和利息2008年05月17日10:12[我来说两句][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胥川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近日决定,成都地区最后还款日期在受地震影响期间的客户,可通过拨打中信信用卡客服专线申请延迟还款期,因延迟还款而造成的滞纳金和利息将得到免除。如果客户在提出申请还款延期后,仍收到催款短信,无需担心,只要拨打客服专线再次确认即可。所有使用中信信用卡通过中信商旅专线购买机票或通过中信国航卡支付购买国航或山航全价机票的客户,如果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均可申请理赔;中信国航卡的持卡人如果由于地震原因导致的行李延误,也可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票面价值和信用卡类别给予300至2000元不等的理赔金。中信持卡人因地震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可获得最高1万元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的赔付。灾区移动漫游客户免收通信费。中国移动近天宣布,为支持医护人员、志愿者等抢险救灾人员工作,将对5月12日后赴成都、绵阳、德阳、广元和阿坝的所有移动漫游客户,5月12日至31日在上述区域发生的手机通信费用进行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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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员为抗震救灾缴纳的“特殊党费”可扣税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此下发文件(国税发[2008]60号)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为抗震救灾缴纳的“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6月5日起下调棉花进口滑准税 大多进口棉将享优惠

  5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布,自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政策,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相当于将棉花滑准税由5%-40%降至3%-40%,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3.浙江开展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7月完成汇总

  2007年是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最后一年,从2008年起,各类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进一步掌握税源情况,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3号)要求对2007年度全省(除宁波市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税源调查。《通知》规定,此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2007年度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资料。经计算机审核无误的数据将于2008年7月4日前上报市主管部门。

  4.6月1日起 扬州税务中介试行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

  记者从扬州市物价部门获悉,该市将于6月1日起试行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据了解,此办法规定的收费是指经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税务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计时收费方式中注册税务师和助理人员的工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据介绍,税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税务中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此管理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

  5.地震报废车船可退车船税 实物捐赠也可抵税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广东省地税部门日前已经出台有关税收政策指引,鼓励捐赠。省地税明确,企业的货物、财产用于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应当分为两个环节进行税务处理。首先,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应该视同对外销售处理,也就是按照货物、财产的公允价值(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认收入,然后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计算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6.单位集体捐赠可凭明细表抵扣个税 不须单独开票据

  近日,北京地税“12366”服务热线接到不少市民询问有关捐赠涉税问题的电话。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单位进行的集体捐赠,只要捐款时留有个人的捐款数额明细表,纳税人都可凭此通过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许多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集体捐赠时,由于捐赠人数较多,不会为每一位捐款人单独开具票据,而是在自制的捐款簿上由捐款人填写捐赠数额并签名。“这样的捐款金额证明也同样有效。”北京市一家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财务部门将根据捐款明细表上每一位职工的捐款数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将捐赠额扣除后再计算个税。财务部门则以红十字会为全单位统一开具的捐赠发票向地税部门申请个税抵扣。

  7.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 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支持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两部通知要求,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小额担保贷款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处理。为鼓励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通知规定,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安排,为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8.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金范围和补贴标准出台

  财政部、商务部26日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万元。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至9年之间的车辆中,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万元。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9.海南明确代理业营业税政策 可减除费用后余额计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可减除费用后余额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应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相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按照其从事代理业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凭其取得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10.云南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期 至2012年12月31日为止

  云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近日出台,明确了相关内容。日前,云南结合实际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过渡办法,按规定对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设立的企业,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原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经批准享受云南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规定了优惠期限,其优惠期限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继续执行至批准的优惠期满为止;其优惠期限超过2012年12月31日的,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未明确优惠期限的,从2008年1月l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限,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按照国家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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