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2008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上篇:   1.内蒙古:拒绝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将 先税后检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发出《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51号...

  8.宁波开展07年度福利企业年审 安置残疾人需够十人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甬国税发[2008]24号)要求将对经宁波市民政局资格认定,领取宁波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2007年底前已取得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进行年检。《通知》共提出了十项年审标准,如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9.财政收入连续11个月处于过热 适度减税契机已闪现

  国家税收增速长期高于居民收入增速。而从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期间,财政收入连续11个月亮起“红灯”,显示处于过热状态。有关专家表示,在此情况下,今年或是继续推进减税的良好机会,可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刺激消费,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6元,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494元,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速度明显低于上年同期;而与此同时,一季度国家税收收入增幅居近年同期最高,从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财政收入已经连续11个月亮起“红灯”,显示处于过热状态。对此,有专家表示,今年或是继续推进减税政策的良好机会,以期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刺激消费,以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增长。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4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了204.7%,而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却只增长了82.6%,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只增长了40.5%,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使其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3年到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速分别为20.4%、25.7%、20%、21.9%、31.4%,而同期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速却只有19.2%、15.4%、18%、14.6%、6.8%.

  10.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变化 突出三个“统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税收预缴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引起各方普遍关注。与以往的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缴申报办法相比,新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也就是三个“统一”:一是统一预缴申报表类型。将原来据实预缴的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适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统一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二是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口径进行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新政策将原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改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率”。同时明确各个房地产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其一,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其二,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旧政策允许扣除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但新政策不再提及此项规定,意味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申报不再进行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调减。三是统一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界定标准。将原适用于内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界定标准,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新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中篇:
 

  1.6月起有机肥产品免增值税 想免税须单独核算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财税[2008]56号)称,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据悉,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为保证该政策的实施,通知要求,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2.20日起至年底 我国对磷产品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

  继4月份对磷肥等化肥产品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后,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于日前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决定,将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根据公告,此次调整涉及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磷灰石和黄磷(白磷)等多种磷产品,其出口关税将分别由目前的10%和20%,变为调整后的110%和120%。

  3.南京地税解读捐赠税收优惠 个人需保留好捐赠收据

  日前,南京地税研究梳理了企业和个人爱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醒大家可向12366咨询热线作进一步咨询;符合税惠政策者,可就近至地税部门开辟的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办理。据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全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注意获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财务税收入账扣除的依据。具体操作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全额支出,按减除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依据有关捐赠票据再按税法规定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等用于抗震救灾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以上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应当取得捐赠专用凭据。具体为捐赠专用票据、汇款单、银行票据。通过其他方式捐赠的,可以向收款方索取证明捐赠以及捐赠内容的票据。如果是单位组织捐赠的,可以凭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确认后的名单以及凭据税前扣除。如个人自行捐赠的,将相应的捐赠票据或汇款单交由扣缴义务人确认后,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当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海外团体及个人的救灾捐赠物资可免进出口环节税收

  财政部19日表示,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享受的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财政部还表示,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根据《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指出,免税进口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包括: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品,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拥有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捐赠物资应为新品,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积极解决捐赠救灾物资进口过程中的各类进口税收问题,确保灾区紧急救援。

  5.北京:个人向灾区捐赠 个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明确

  北京市地税局19日上午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明确了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税扣除办法的细则。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税时,准予在缴款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机构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表示,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是对四川灾区最直接的爱心表示,为了鼓励广大同胞高尚的大爱行为,地税部门必须把纳税人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及时传达给大家,为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提供方便。

  6.海关: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昨日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深圳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扣除上限调整为2328元/月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通知》(深地税发[2008]159号)称,从2008年4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上限2328元/每月执行。文件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该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17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328元/每月。

  8.江苏明确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营业税政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文(苏地税函[2008]53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分包价款(包括B公司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以及建筑安装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代扣代缴B公司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关于B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问题。因分包人(B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则A公司在扣缴B公司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关于发票开具问题。A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应按照工程总额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向B公司开具代扣代缴证明。B公司持开具的建筑劳务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和销售自产货物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向A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项。

  9.辽宁调整铅锌、铜、钨矿石等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辽财税[2008]134号)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该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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