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宣传手册

来源:广州地税局 作者:广州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3-07
摘要: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

    九、我单位A属于广州市内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北京, 2013年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分配表》进行季度预缴申报,请问是否需要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如需办理申报,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从2013年度起,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跨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的广州市内二级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并按照规定的税款分配比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缴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暂用该表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十、我单位B是广州市内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北京,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2013年季度预缴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
    答:按税法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注意8:A单位(第九点)、B单位(第十点)虽然都是分支机构,因身份不同(A单位是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B单位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两者汇缴申报提交资料是不同的,A 单位应按本手册第九点规定报送,而B单位则根据当年度适用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选择按本手册第五点或第六点规定报送。

    十一、我单位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但发现申报有误,可以重新办理申报吗?
    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2013年度汇缴期限为2014年6月9日前),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发现申报有误的,只能通过上门申报方式重新办理申报,如果涉及应补缴税款,要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十二、请问如何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
    答:纳税人2013年度如果符合以下二十五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应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汇缴申报时,对已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按规定填列其对应年度申报表相关栏次,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

    注意9:小型微利企业另有特殊规定,请参阅本手册第十四点。

序号
项目
A类年度申报表填报栏次
1
债券利息收入
附表五第2行
2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附表五第3行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附表五第4行
4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附表五第5行
5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附表五第16-24行、第26-28行
6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附表五第29行
7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附表五第30行
8
CDM项目实施企业
附表五第32行、附表十二第18行
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2行
10
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2行
11
动漫企业 
附表五第38行
1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表五第35行
1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17行
14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2行
15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4行
16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
附表五第7行
17
技术转让所得
附表五第31行
18
小型微利企业
附表五第34行
19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附表五第38行、附表十二第5行
20
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附表五第10行
21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附表五第11-12行
22
创业投资企业
附表五第39行
2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附表九
24
外购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
附表九
25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附表五第41-43行

    十三、请问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答:目前,税收优惠备案有网上办理、上门办理两种办理方式,网上办理对办理数字证书CA(客户端)用户开放。办理程序如下:
    (一)上门办理:
    第一步:网上下载《导入模板(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各附表)》,按规定完整正确录入相关数据。
    第二步:携带导入模板电子文件(用U盘装载)和规定的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网上办理:
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在“涉税事项”-“备案类及其他”-“企业所得税”-“汇缴期备案”栏目下选择相应的事项名称,“提请备案”-“填写表格”-“确认数据”。

    十四、我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必须先办理小微优惠备案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优惠吗?
    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相关优惠,不需要办理小微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如下:
    当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47行填报的数据表明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申报系统会给出三项提示供纳税人选择:1、确认符合优惠条件并申报享受减免税;2、不符合优惠条件;3、放弃申报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报,如果选择第1项,按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附表五第34行(填报规则见表一)即可享受优惠。
 表一

行次
项目
填报要求
附表五第34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15%;
6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5%

    如果选择第2项或第3项,附表五第34行只能填报0或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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