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宣传手册

来源:广州地税局 作者:广州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3-07
摘要: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哪些企业需要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申报应在何时之前完成?
    答: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9日前完成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如属于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申报?
    答:汇算清缴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完成。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式,纳税人都必须先根据实际情况在电子报盘文件中选择其中之一,在网上下载后,按规定录入申报数据后保存。
   (一)网上申报: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上传报盘文件后确认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上门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用U盘装载)和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注意1:电子报盘文件分为以下六类:①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一般工商企业;②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金融企业;③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④B类-适用于核定征收;⑤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数据时要注意,A类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行、第46行、第47行必须完整正确填列,不得填0或空白,否则将无法成功申报。
    注意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汇缴申报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系统,因此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再开通网报功能。

    五、我单位是查账征收纳税人,2013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查账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主表必选,其他附表无发生的不需报送];
    3.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已经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不另行提供);
    5.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6.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中《关联关系表》(表一)、《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必选,其他无发生不需报送]。
    注意3: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查账征收纳税人必须出具汇缴鉴证报告,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注意4:如果贵单位是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需提交资料与上述七项资料不同,具体请参阅本手册第八点规定。

    六、我单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3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5:有部分核定征收企业是需要报送汇缴鉴证报告的,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注意6:核定征收企业请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以免影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七条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八、我单位是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要提交哪些申报资料?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提交专门的年度申报表,即:《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总机构年度申报表》),除报送本手册第五点第1项、第3至7项规定资料外,还应报送《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已经包括此项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注意7:《总机构年度申报表》是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V2.0》的主表基础上增加三行次而成,所增加指标的填表说明如下:
    (一)第43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
    (二)第44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
    (三)第45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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