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贸付汇创新管理方式大会圆满举行

来源:铂略咨询 作者:铂略咨询 人气: 时间:2014-05-19
摘要:在本次非贸付汇管理大会的第一天,会议上分享了铂略咨询的非贸付汇研究。研究揭示了上海、北京、天津、常州、广州等21个区域对于付汇新政的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汇发[2013]30号)...

在本次非贸付汇管理大会的第一天,会议上分享了铂略咨询的非贸付汇研究。研究揭示了上海、北京、天津、常州、广州等21个区域对于付汇新政的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汇发[2013]30号)。

研究还显示,33%的企业认为非贸付汇中最大挑战来自总部不提供合同或无法提供适当的付汇合同。而当中国分支提出合同修改意见时,超过半数的被调研企业反馈修改意见没有得到总部的接受。

大会第二天,演讲嘉宾Grace就这个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Grace认为,现在在跨国公司中存在将大量的费用无标准无依据地分摊给国内公司的现象,例如总部向中国分支提供的服务内容出现“集团内一般会向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这样的条款会被税务局认定属于“管理费”即不真实不合理的费用,不仅支付遇到困难还往往会出现预提税款从高征收和境内企业无法作为成本做税前列支的窘境。

Grace具有20年税务管理经验,现任某跨国物流巨头的集团税务总监,她出席这个会议是为了替跨国企业梳理非贸付汇的操作现状、技术难点并通过指导大家修改拟真付汇合同的方式传授实战的解决方案。

“总部律师制作的合同关注合法性和双方权益,而税务局的关注点是涉税事项,这就是付汇合同出现水土不服的根本原因。”Grace介绍了国税总局和发达地区税务局的审核要点“①股东履行其管理职能属于其股东权益,其相关费用不能作为管理服务费;②有些在国内持续亏损的外企却在继续扩张,这有背于商业原则,此类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将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③某些过于高端、专业的服务,国内企业是否需要、总部将这些费用分摊给国内企业不尽合理。”

另一位嘉宾陈栋也补充道,除了Grace分享的宏观层面关注点外,从合同条款的微观层面有如下要素属于重点关注,包括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金额和收费方式、合同金额是否含税、知识产权如何归属。陈栋提示道,这些要素是税务局判定合同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服务,以及服务是否可以部分免税的重点,这些都影响到税款的最终金额。而总部在起草合同时往往不够关注合同条款的税收后果。

参会的财务管理人员普遍认为,企业应积极和总部沟通,使总部了解国内的税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关注点。Grace就分享了她在2009年将集团香港公司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经典案例。当时,总部已经准备放弃减半征税的优惠申请,而Grace则说服总部继续提供资料并积极沟通。根据中国法律,一旦认定为受益所有人此后三年时间都可以免于递交材料,即有很大希望连续享受优惠。反之,如果第一年未申请成功,此后获得优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通过大量详实的香港公司报表和业务材料,Grace最终说服了税务局,替集团争取到了来之不易的优惠待遇,同时一举奠定了税务部门在集团内部的话语权。

作为有20余年财税经验的集团税务总监Grace,她现身说法,将自己在集团内建立非贸付汇控制的流程和要点等毫无保留地分享给了参会代表。Grace认为,首先要整理归集所有的付汇,并将相同付汇项目的相同问题列出,她的做法是画一张流程图,在其中标出各个控制点,对应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制定执行表。虽然说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沟通,前期与总部和各个部门的意见收集,后期针对业务部门的讲解,都是耗时耗力的工作。此前诸多企业认为这样的操作只是留在理论的层面,但是Grace的亲身经验告诉大家,如果积极沟通,找对方法,改变企业的非贸付汇流程将对顺利付汇和降低税收成本产生巨大贡献。

与税务机关的沟通问题也是多数付汇企业的痛处,会议中参会企业达成共识,要说服税务机关企业财税经理人必须做到对业务的了解,并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管理经验。例如由于税务局的原因导致企业付汇递延,企业就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同意进行纳税调增,迫使税务局回到谈判桌前仔细审视付汇业务。非如此不足以让税务局真正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思考问题。

此后,由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中心合伙人叶永青先生,为参会者就非贸付汇中转让定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答疑。由浅至深,从转让定价方法说起,结合案例和现场的提问,透彻地分析各个交易方式下可能产生的转让定价问题以及从总部利益汇回角度设置交易架构的方法。

最后在热烈的讨论中,铂略咨询为期两天的非贸付汇创新管理方式大会圆满举行。

参会者纷纷表示,这次的大会让他们收益匪浅,不仅认识到切实提高税务管理技能的必要性,还通过这次系统训练为今后在企业中提高税务专业管理能力,对总部和税务局的预期进行管理从而顺利付汇、降低税收成本打下了坚实基础。

课程大纲

模块一:非贸付汇为什么这么难?
-从集团总部运营管理的角度审视非贸付汇
-集团总部、在华外企、税务局、外汇管理局、银行在支付中的诉求和作用
-为何非贸付汇中税务局、外管局和企业三方考量点总是矛盾的?
-非贸付汇的最新流程:钱出去真的变容易了吗?风险变小了吗?
-不同类型费用对外支付难度剖析:股息、服务费、代垫款、特许权使用费
-铂略非贸付汇现状调研报告发布课程虚拟

案例概览
美国M集团是大型汽车集团,其美国A公司为集团全球管理运营中心,在香港设有亚洲地区总部H公司,在上海设有投资性公司S,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子公司。2013年各子公司与集团发生一系列的派遣、技术咨询、设计、信息数据平台等费用分摊事项,并发生代垫款、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模块二:拉锯战:股息享受协定优惠对外支付
-为何税务局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
-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明就能享受优惠吗?

案例分析:M集团C公司向境外支付375万股息缴纳34万滞纳金

非贸付汇合同的重要性:税局重点关注的条款和关注的原因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履行地点和方式
-合同金额和收费方式
-合同金额是否含税
-知识产权归属

模块三:让人避之不及的常设机构
-跨境服务想避开常设机构只需要注意183天吗?
-派遣人员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机会何在?

案例分析:
案例1:集团向境内子公司提供派遣及咨询,拆分合同是否可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案例2:向境外集团支付代垫境外费用及派遣高管工资的费用可选择哪些方式?

合同条款设置训练:派遣及代垫协议

合同概览
M集团为协助其苏州子公司D公司在中国进行业务,M公司将其部分雇员调任到D公司以配合其在中国境内的日常业务运作,并与D公司签署调任协议;同时,M公司将代D公司在中国境外向被派遣的雇员支付薪金及有关费用,D公司在收到代垫费用返还通知书后全额返还,并签署了相关的代垫费用协议。

审阅合同后思考
1.调任协议是否可以会被税务机关认可为有效的外派资料?
2.实务中税务机关如何考量M公司对外派人员的工作指导?
3.代垫协议的签署能否说明实际代垫行为的产生?
4.如果你是D公司的财税主管,如何提出条款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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