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中“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属于贷款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阿凡提 作者:阿凡提 人气: 时间:2017-01-29
摘要:这种情形下很容易迷惑人,因为延期付款利息,一般人会认为说,应收账款我不要,先借给购买方,购买方使用,并支付利息。 小编认为,首先延期付款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即在价格之上收的附加收入。其二延期付款利息是一种增加收入的手段,并不代表真的融资贷款

这种情形下很容易迷惑人,因为延期付款利息,一般人会认为说,应收账款我不要,先“借”给购买方,购买方使用,并支付利息。

小编认为,首先延期付款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即在价格之上收的附加收入。其二延期付款利息是一种增加收入的手段,并不代表真的融资贷款行为发生。其三,在存在价外费用与贷款服务的重复性问题上,我们理宜优先按价外费用走,而不是再走贷款服务,关于这一点,在营业税下,总局的同志解释的时候,也是基于此判断的。所以在延期付款利息下的支付款项,是可以根据其他规则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也可以明确的进行抵扣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