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2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2年)   1992年   1月6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分税制和“税利分流”改革的步伐,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途径。

  3月21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严格审批和管理出口退税;纠正越权减免税。要加快财税改革,继续扩大“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完善试点办法。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出席会议并分别发表了讲话。

  4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停止实行对彩色电视机专营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停止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停止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5月22日,国家税务局就此发出通知。

  5月5日国家税务局直属长春税务学院成立。

  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提出实行“税利分流”是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方向,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要搞好试点并部分推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适时调整流转税税率。要积极创造条件,制订统一的所得税税法。

  6月11日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后发出《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对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税收问题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二、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四、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五、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9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6月12日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按法人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计税依据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暂按控股法人股东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分别适用《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六、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亦应照章征收。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同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下达的《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收人,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作出免征营业税的决定。

  6月17日中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匈牙利财政部国务秘书勒克·贝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2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13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措施:一、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二、对农村乡级单位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结合技术服务,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销售给接受技术服务农户的农药、化肥、农膜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营业税;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减半征收所得税。四、对农村村办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开展的技术和劳务服务收入,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村个体专业户开展上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内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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