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第三部分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是企业(投资方)为了获得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企业(被投资方)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企业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等不属于税法所指的投资...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五、投资的期末计价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投资进行期末计价,对市价低于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税收上按照真实性原则,对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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